已經批捕為啥還沒提交檢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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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批捕為啥還沒提交檢查院?

一、已經批捕為啥還沒提交檢查院?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機關來負責、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是在人民檢察院和最後的審判階段即在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捕之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資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就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二、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批捕程序是由檢察機關批准的,所以在已經批捕的情況下,案件肯定是需要經過檢察機關處理的,但具體的案件情況沒有交接到檢察院一般是由於公安機關還沒有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在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後,再移交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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