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久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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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從決定拘留到法院開庭,拘留不超過三十七天,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複雜可延長;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複雜可延長。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久會開庭

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7天。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審判階段(一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後,期限重新計算。

立案之後,如果需要拘留的,那麼執行部首先要得到檢察院的批捕命令,批捕命令在下達之後必須在二十四小時進行逮捕,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如果超出時間不進行放人,那麼是屬於違法行為,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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