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六個月了還沒判刑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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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六個月了還沒判刑會如何?
律師解析:逮捕六個月了還沒判刑,可能是因為案件的情節較為複雜,需要的時間會長一些。尤其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耗費的時間最長。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一般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等程序,以確定行為人有沒有罪,有什麼罪,應當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般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果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下列案件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説偵查羈押期限根據案情複雜程度,最短兩個月,最長七個月,這還只是偵查羈押期,等偵查終結,需要將起訴的案件移送致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審查期限一個月,如果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還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當然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以二次為限。等審查完畢後,這才進入審判程序,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審判期限是兩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形之一的,還可以延長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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