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輕傷案批捕對哪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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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輕傷案批捕對哪方有利?

一、輕傷案批捕對哪方有利?

輕傷案批捕後應當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不存在對哪方有利的情況,對於傷員而言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來獲得賠償。輕傷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是否批捕,不影響對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究。

二、司法機關對輕傷案件的處理流程是什麼?

1、偵查階段:

《刑法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審查起訴階段:

《刑法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審判階段:

《刑法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需要明確的是,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輕傷以上的傷害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檢察機關需要進行合法的批捕處理,但涉及到具體的犯罪事實認定還需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相關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就賠償的情況進行認定,這樣可以一定程度減輕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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