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建議不批捕讓取保候審説明是無罪的嗎
一、檢察院建議不批捕讓取保候審説明是無罪的嗎?
取保候審並不代表是無罪的,取保候審只是説暫時不需要被關在看守所。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食用條件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檢察院正常情況下不會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建議的,如果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收到不批捕的通知書以後,是否要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也應該由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