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拘傳由什麼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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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拘傳由什麼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解除拘傳由什麼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解除拘傳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並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二、拘傳的對象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三、拘傳的程序

1. 審批程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2條規定: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准,簽發拘傳證。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拘傳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 執行程序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1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6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的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拘傳後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拘傳程序的規定與此大致相同,不過要求拘傳後必須立即予以訊問。

當我們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時候是可以申請解除拘傳的,要知道拘傳不僅僅能約束人們的行為,同時對於案件發展也是有一定的幫助的。在具備解除拘傳的條件的時候,只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申請,填寫需要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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