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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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一)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取保候審期限屆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取保的最佳時間是儘快採取取保候審。在司法實施中,當事人在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第一時間申請取保候審是最好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有最長時間的限制,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是在刑事拘留之後第一時間申請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要求的才可以解除取保候審,比如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隨傳隨到,不能與本案有關的人會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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