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押在看守所的最長時間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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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押在看守所的最長時間為多久?

刑事拘留押在看守所的最長時間為多久?

最長的時間為37天。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拘留就是因犯了罪行而所要實施的行為,但刑事拘留的時間一般是在規定的時間也是有時間限制的,短則三天,長則三十七天,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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