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案件時檢察院週六日批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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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案件時檢察院週六日批捕嗎

一、審理案件時檢察院週六日批捕嗎

檢察院的批捕如果遇到週六日的話是不算在七天的審查時間之內的,因為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提請逮捕的申請書之後需要在七天之內作出相關的答覆,但這裏一般都是指的人民檢察院週一到週五正常的工作日之內。不過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週六週日人民檢察院也有可能會予以回覆的。

週六日一般是不包括在批捕審查的時間之內的,七天指的是正常的工作日之內,除非當前的刑事案件特別的緊急。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二十三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檢察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犯罪人員的偵查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在規定時間內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偵查,遞交我國審理的人民法院。如案件情況不明的,還可以要求這類公安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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