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檢察院嗎
一、公訴案件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檢察院嗎?
公訴案件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二、批准逮捕後取保候審申請書怎麼寫?
1、寫明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法,與被申請人的關係。
2、寫明被逮捕人的姓名、住址、涉嫌罪名、批捕機關,羈押場所。
3、寫明申請事由。
4、寫明事實和理由。
5、寫明申請時間。
三、批准逮捕後的律師委託書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現委託_______在本人與_______一案中,作為本人蔘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權限如下:_______。
委託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託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公檢法機關的職責是不一樣的,雖然辦案過程相對獨立,但又相互制約,比如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這些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有問題的,就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