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需要檢察長簽字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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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需要檢察長簽字麼?

一、批捕需要檢察長簽字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 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監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批准逮捕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授權分管的副檢察長批准行使批准逮捕權,一般副檢察長簽字後以檢察長的名義實施。

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的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審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意見。

二、檢察院批捕的時效規定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申請批捕的,普通案件不用檢察長簽字,由負責批捕的部門負責人簽字即可。對於重大刑事案件,還要由專門的委員會討論是否採取批捕手段,這樣的案件基本要經過檢察長簽字,下達批捕決定書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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