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在檢察院還能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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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在檢察院還能取保候審嗎

一、批捕後在檢察院還能取保候審嗎?

批捕後符合法定條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嫌疑人被批捕以後不會馬上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如果現在嫌疑人在檢察院的話,説明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已經結束,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能不能取保候審還是要根據案件的情況分析的,司法實踐中,批捕後又被取保候審的情況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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