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辦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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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辦取保候審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辦取保候審嗎?

檢察院批捕後,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不過取保候審需要通過檢察機關辦理,比較難。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可以採取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一)保證人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

(二)保證金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對保證金的上限沒有作出規定。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能擇其一。

三、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 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四、批捕後還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後案件就在進行審查起訴的階段,如果要辦理取保候審的話對於當事人來説就是很困難的事,但只要一切與法律規定的條件相符合那麼還是可以進行辦理的,但在辦理了之後也是當事人也是必須要按照規定的流程隨時到進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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