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偵查人員提供的搜查筆錄需要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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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偵查人員提供的搜查筆錄需要簽字嗎?
律師解析:對偵查人員提供的搜查筆錄需要簽字。
一、對搜查的要求有:
1、偵查人員搜查人身或住處,必須是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搜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人或單位都無權進行搜查。
3、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證是偵查人員依法進行搜查的法律憑證。
4、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在場,還要有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5、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6、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搜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依法對於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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