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還要做筆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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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還要做筆錄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還要做筆錄嗎?

審查起訴階段,是需要做筆錄的。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閲和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閲讀和確認,這是為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準確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閲和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閲讀和確認,這是為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準確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也規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這是庭審筆錄的法定“淵源”。其體現出了庭審筆錄的基本特徵:即由書記員製作,反映開庭審理的全過程,並且以一種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

二、 筆錄的格式

1、標題。為“詢問筆錄”。

2、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3、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4、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5、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審查起訴階段也是需要做筆錄的,主要的目的和任務在於對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階段的筆錄進行證實和對相關犯罪證據進行驗證,避免發生因筆錄錯誤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的現象發生,另外,涉及到審查起訴階段的筆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應當進行合法的認定後進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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