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37天未移交檢察院説明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一、看守所拘留37天未移交檢察院説明什麼?

看守所拘留37天未移交檢察院説明什麼?

一般來説,公安局只有在把案件徹底調查清楚,然後才會提交檢察院進行逮捕審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時間最多可以37天,而在37天的刑事拘留時間屆滿之前,公安機關只是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在性質上仍屬於在公安偵查階段,所以是不會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的。

另外,如果在拘留37天期滿後,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但仍然被拘留的,則屬於違法羈押,當事人或其家屬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對嫌疑人可以先刑事拘留,關押在看守所,被拘留37天還沒有移送檢察院,應當是公安機關還在偵查中,對案件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調查結束。當然,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嫌疑人後申請批捕手續,這樣通常可以羈押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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