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7天案件移交檢察院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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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37天案件移交檢察院合法嗎

一、拘留37天案件移交檢察院合法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時間最多可以37天,而在37天的刑事拘留時間屆滿之前,公安機關只是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在性質上仍屬於在公安偵查階段,所以是不會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的。另外,如果在拘留37天期滿後,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但仍然被拘留的,則屬於違法羈押,當事人或其家屬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訴訟案件的司法審理程序是非常多的,其目的在於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拘留的期限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超過37天公安機關都沒有作出處理的,則顯然是違反規定,拘留37天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批捕或者釋放。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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