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詐騙業務員不批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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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詐騙業務員不批捕可以嗎?

一、團伙詐騙業務員不批捕可以嗎?

關於詐騙不予批捕是可行的。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願地參加共同犯罪,並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後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於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檢察院認為無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1.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

2.行為人雖存在欺騙行為,但未給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或未達入罪標準

3.刑法上因果關係

(二)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犯罪故意,不構成詐騙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

具體言之:

在討論辦案機關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之前,首先必須瞭解,在什麼情況下,辦案機關會批准逮捕。

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其內涵包括以下三點: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經查證屬實;

責任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

(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從逮捕的三個條件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們辦理詐騙犯罪案件的實務經驗,我們對於辦案機關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進行反推,則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種是檢察院認為涉案人員不構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至於無罪的理由,既可能是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也可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到逮捕的證據條件。

第二種是檢察院認為有罪而不捕的情形。其中包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但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關於有罪不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捕直訴”的情形。

行為人有詐騙行為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不管以何種身份、職位實施犯罪。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受詐騙行為的傷害一般看重消費者的虛榮心理、認知能力較低、缺乏法律知識、想走捷徑等,詐騙行為就會相對簡單,容易實施。造成損失不可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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