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決定逮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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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決定逮捕嗎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決定逮捕嗎

人民檢察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公安機關沒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採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因為情形變化不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而需要逮捕的;

二是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需要逮捕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2、逮捕:

(1)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般情況下起訴階段時期限是一個月,如果有重大的複雜案件那麼是可以延長半個月的。之後,檢察院如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這個時候應該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之後移送之檢察院,此時檢察院會重新計算審查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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