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1年到期後能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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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到期後原辦案機關應該變更強制措施而不能再次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如果在取保候審期滿前,已經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可向法院起訴的,則檢察院和法院仍可以再行採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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