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1年到期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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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1年到期判1年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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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1年到期後能續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到期後原辦案機關應該變更強制措施而不能再次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但如果在取保候審期滿前,已經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可向法院起訴的,則檢察院和法院仍可以再行採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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