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時間是否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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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時間是否會延長?
律師解析:取保候審時間可以延長,但是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及時通知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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