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不能取保的都是三年以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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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是不能取保的都是三年以上嗎?

若是不能取保的都是三年以上嗎?

不一定的,這隻能説明不符合條件。

1.量刑可能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之後多久會開庭審判的?

取保候什麼時候開庭審判並沒有具體規定,要根據案件調查進展而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如果取保一年到期後被羈押怎麼辦?

到期被羈押了,那就只能請律師來處理案件了。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一般取保後還要不要出庭了?

一般取保之後還是要出庭的。

1.取保候審後也是要起訴、法院判決的,除非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並不是申請了取保候審就不需要出庭或者是結案了該履行的責任還是要履行的,出庭也是避免不了的,如果發現了犯罪事實還是會被判刑的,因為取保候審與判刑本身就沒有直接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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