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之前的要走什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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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之前的要走什麼程序

取保之前的要走什麼程序

1、一個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為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後移送法院審判。

當然偵查終結後,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認為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

按正常程序,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以及卷宗材料後,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同時應當告知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

3、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警方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並不是最終的刑罰;

現在是取保候審,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必須隨傳隨到,二次無故不到的,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審,那就是逮捕了。

另外,取保期間,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外出時,按規定必須事先報告,得到批准後才可以。有關規定最好能認真遵守,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個案子立案後,正常情況下,最終都是要被起訴到法院審判的。

當然在檢察機關這一環節,如果涉案的情節輕微,檢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終都會移送到法院審判的。或者當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辦人電話聯繫一下,證實一下案情的進展情況。

按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偵查終結時,偵查機關在把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時,是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了。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而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其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總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事居住;

綜上所述,針對取保之前的要走什麼程序的這個問題,答案其實不難,那就是公安先偵查、然後檢察起訴,審查完畢後檢察機關再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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