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由誰執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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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由於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等原因,對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檢察、法院交付執行的被告人基本處於失控狀態,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發地公安機關執行,還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機關執行不統一。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由誰執行是合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

1、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

2、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

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但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應履行何種批准手續,沒有明確的規定,執行機關批准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應徵得決定機關同意的規定沒有落實到位,因缺乏嚴格的審批手續,批准流於形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隨意離開居住的市、縣,有的只是打個招呼,有的連招呼也不打,無人過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可能。

我國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因此我們如果做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時候,是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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