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取保候審的執行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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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執行地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我國取保候審的執行地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採取保證人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核實被取保候審人後,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採取保證金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以上是關於取保候審執行地相關回答。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對沒收保證金的,經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應在7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屬、法定代理人等宣佈並要求其簽名或蓋章。

拒絕簽名蓋章的,在沒收決定書上註明。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在5日內要求複議,要求上級公安機關複核。經過規定期限後,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沒收保證金,按規定上繳國庫。

保證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要將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決定及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機關。

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將保證金退還,並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蓋章。

我國,隨着近年來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與人之間的糾紛也隨之產生,我們在處理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要和平解決,不能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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