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取保候審聽證程序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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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取保候審聽證程序規定有哪些?

檢察院取保候審聽證程序規定有哪些?

檢察院取保候審聽證會程度有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羣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這是保證聽證公正性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行政人員作為聽證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聽證案件的調查人員作為主持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該聽證主持人迴避。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予以審核,主持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迴避,並另行指定聽證主持人。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這是對聽證參加人的規定。聽證是給當事人一個作出辯護,弄清事實的機會和場合,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聽證,為自己申辯;也可以委託1人或者2人代理參加聽證,為當事人作出辯護。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當事人聘請的律師。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開始後,由行政機關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具證據材料和提出處罰意見;當事人就行政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出示證據、進行答辯;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通過當事人與行政機關雙方各自分別出示證據,相互辯論,申明理由,陳述意見,辯明事實,為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奠定基礎。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之一,也是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之一。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後當場交當事人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認為無誤後,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會和開庭差不多的,一般是檢察院在作不起訴前會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有公安機關代表,和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蔘加,由檢察官主持,另外有聽證評委參加,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告人和律師的意見後,最終由聽證評委做出是否不起訴的決定。

二、取保候審最長時間是多久?

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是十二個月,其中居住監視的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必須要遵守取保候審的要求,否則會提前結束取保候審。檢察院取保候審聽證會召開一般就不會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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