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收取保價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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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遞收取保價費合理嗎?

快遞收取保價費合理嗎?

快遞公司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等法律來確定,而不適用《郵政法》第47條的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丟失、毀損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即快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可能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以上。

二、承擔義務

保價是國際上貨物運輸的通行做法,絕大多數國家的貨運法律以及國際多邊貨運公約對此均有規定。由於保價排除適用承運人責任限額制度,因此對承運人和託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我國對保價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意思,堅持私權自治原則。

如我國《鐵路法》第17條第3款規定: 託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願,可以辦理保價運輸,也可以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還可以既不辦理保價運輸,也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

2. 以承運人責任限額賠償為基礎,以保價賠償為例外。

我國《海商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均規定承運人責任限額賠償原則,但同時規定: 如果“託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並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託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於本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可見,保價運輸是承運人責任限額賠償的一種例外。

3. 承運人合理提醒義務

實踐中,保價運輸條款一般在貨運單中提前擬訂,託運人只須在是與否之間做出選擇即可。因此,保價運輸條款屬於合同法上典型的格式條款。按照合同法理論,承運人在與託運人訂立合同是應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

4. 託運人誠實申報義務

按航運慣例,如承運人在提單中故意謊報貨物性質或價值,則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或是船舶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都不負責。但此時應由承運人負舉證責任。我國海商法未直接規定保價運輸情形下託運人誠實申報義務。交通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21條規定,“託運人託運貨物,可以辦理保價運輸。貨物發生損壞、滅失,承運人應當按照貨物的聲明價值進行賠償,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實際價值低於聲明價值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

公民也是會通過快遞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來運輸相應的物品,為了更好的保障運輸物品的安全以及寄件人的合法權益,寄件人也是可以購買快遞保價等附加功能的,那麼當在運輸的過程中出現了丟失或者任何的意外情況後,也是可以通過保價這個附加功能來索要賠償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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