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屬於簽訂勞動合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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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間屬於簽訂勞動合同了嗎

試用期間屬於簽訂勞動合同了嗎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是看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期,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必須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期限,要根據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能確定不得超過多久。

1、3個月<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2、1年<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3、3年<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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