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錢有不給退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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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錢有不給退的麼

取保候審錢有不給退的麼?

有這種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各項之規定,勢必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會沒收保證金。這是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非常必要的處理措施。對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非常清楚的認識的。他自己在從取保候審之日起,都清楚地知道自己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後果。如果還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説明其自願選擇了自己的財產損失(即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被沒收)及其它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二、保證金的繳納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繳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户交納。注: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注: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不退還保證金的情況有很多,如果情節沒有很嚴重的只會沒收一部份保證金。如果情況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情況則會被沒收全部保證金甚至被檢察院重新逮捕羈押,以至於在之後的庭審中被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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