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不能離開市嗎?
一、取保候審不能離開市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因此離開之前需要向公安機關報告,等公安機關批准之後才可以離開自己居住地所在的區,縣或者市。擅自離開一旦被發現會被扣除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期間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以下相關規定:
1、沒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或者縣;
2、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常住地址、所在單位或者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的,必須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
3、在接到傳訊的通知時,應該按規定時間及時到案;
4、不可以通過任何形式干擾證人出面作證;
5、不可偽造、銷燬證據或者串供。
根據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實際需要,被取保候審人還需遵守以下規定:
1、不可進入特定的場所,從事特定的活動;
2、不可與特定的人員見面或通信、電話等,特定的人員通常指的是與案件有關的辦理人員;
3、需將個人的護照、出入境證件、駕駛證等證件,交由公安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的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受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後,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審,也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3、取保候審期屆滿以後,對於確認犯罪的人,應當依法判刑監禁;對於確認嫌疑人無罪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也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因此取保候審期間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比如説傳喚要隨傳隨到,不得擅自缺席;未經批准不離開自己居住地所在城市。一旦違反被發現了,對後續的庭審極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