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取保候審後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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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等待最終判決: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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