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到期未審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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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到期未審決怎麼辦?

取保到期未審決怎麼辦?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的臨時強制措施,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繳納?

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刑事訴訟階段需採用保證金形式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處於該訴訟階段的案件承辦機關根據職權責令提出。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擬就的具體保證金數額應由上述機關的主管負責人簽字批准。為便於執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佈責令前,應提前向其或願代其交納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足額收取確定的保證金現金(以人民幣為法定交納貨幣)。在向其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同時,責令其本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填寫),以保證其在候審期間履行保證義務,方可對其執行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家屬申請的時候,要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取保候審不是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是在結束後由法院啟動程序審理,根據取保候審期間的表現和犯罪事實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表現良好,可能會給自己爭取到緩刑或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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