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嫌放火案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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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涉嫌放火案可以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涉嫌放火案可以取保候審嗎

犯罪嫌疑人涉嫌放火案可以取保,但具體的案子,還要看實際情況。事實上,具體的罪名與能否取保候審並無必然的聯繫,主要看是否滿足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條件。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有哪些

放火罪和失火罪都侵害了公共安全,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二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一)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二)犯罪停止形態方面的區別

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是放火罪存在。

(三)犯罪主體方面的區別

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主觀方面的區別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三、放火罪的認定

(一)、區分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説,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二)、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刑法》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刑法》114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係是,《刑法》114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刑法》114條款,第115條是與114條相聯繫的結果加重條款。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刑法》114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114條,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燬的危險,即使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

四、放火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刑法》114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刑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所以説,犯罪嫌疑人涉嫌放火罪是能夠進行取保候審的,但是具體的案子,還要區分實際的情況,主要就是犯罪嫌疑人看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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