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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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起源與英國。目前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明文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為了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幫助犯罪嫌疑人儘快的進入社會,在取保期間內做一些有利於社會的事情,特別出台了法律來保證這種制度的實行。根據刑訴法中所言,取保候審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於沒有被逮捕或者逮捕之後可能產生變更相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防止其採用此種方法進而逃避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某些執法行為,在保證人或者繳納一定的保證金的情況下,同時提交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隨傳隨到,而對其不進行羈押一種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決定權在於檢察院。

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

根據上文所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分為兩種方式,一是採用保證人的形式擔保的,檢察院會將相應的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保證人的基本基本情況等相關材料,送交給犯罪嫌疑人所居住地區的公安機關,並由該公安機關執行。而採用保證金形式的,檢察院會進行核實,該筆保證金是否如期如數的繳納,相對應的賬目中是否有該筆款項。如已核實錢款,檢查機關將相應的材料以及銀行的收款憑證,送交給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公安機關,並由該公安機關進行監管嫌疑人在此期間的一切行為。而公安機關在受到相關文書之後,應當立即找到犯罪嫌疑人所對應的縣級(區級)公安機關執行,同時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在收到該通知的24小時之內,核實取保候審人以及保證人的身份,查驗其基本資料是否真實有效,核實完畢後報告給相應機關的負責任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由該派出所予以執行。

法律也同樣規定了相應的法律,來表明取保候審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了由誰來申請取保候審,第65條則是規定了那些人羣可以取保候審,如懷孕期間或者哺乳期間的婦女取保候審後不會發生社會危害性,可以取保候審。而六十六條-六十八條的法律則是説明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等在此期間所應當遵行的相應的權利義務等等。但是刑訴法第78條規定,當出現累犯,具有重大社會危害的,如黑社會,恐怖分子此類的,以及故意自殘來換取取保候審資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進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多次發生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被發現後,將被重新收監,退回相應的保證金,同時對保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除以罰金或者相對應的處罰。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十二個月屆滿之後,根據相應的情況,進行調整,或續保或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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