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誰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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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最好誰去申請?

取保候審誰去申請?

被公安執行逮捕後,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於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轄,申請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就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進行審查決定,做出答覆。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對於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七十九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説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通常,在對嫌疑犯和被告採取強制措施之後,他們實際上可以申請保釋候審。目前,您需要提供擔保人或支付保證金。偵查階段的話應向公安局申請取保候審,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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