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誰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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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最好誰去申請?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誰去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最好委託律師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本質不同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兩者適用人羣不同

監外執行適用於判決生效後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而取保侯審適用於涉嫌犯罪被拘留或逮捕後符合法定條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3、兩者執行地方不同

取保候審是在審判前,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取的強制措施,最後不一定定罪;監外執行,是法院判決定罪量刑後,因符合條件,不在監獄或看守所,而在外面執行刑罰。

法律並沒有規定在刑事案件中最好由誰去申請取保候審,但除了律師之外,犯罪嫌疑人包括其近親屬,都有權利申請取保候審,不過,像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近親屬不能在完全不瞭解案件具體情況下,就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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