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輕傷取保候審條件需要什麼
一、打架輕傷取保候審條件需要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大點
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條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是對具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二是辦理取保候審,可按下列許可性規定辦理: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
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
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刑事訴訟法》第67條中,就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有規定。除此之外,若發現嫌疑人、被告人屬於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也是不得被取保的。法律中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也就在這個期限內,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給予的取保候審期限。
綜上所述,保候審條件適用於一些特殊人羣,用來保證人身安全的,雙方當事人涉嫌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的可以委託律師或者自己的家人來幫助自己,但是注意在維護的過程中要用正規方法來維護,切記不能有虛假證據,否則這也是違法犯罪的一種行為,要講究實話實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