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出具協議主張由其出資購買其他繼承人不認可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9W

原告訴稱

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出具協議主張由其出資購買其他繼承人不認可糾紛

原告孟某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孟某文、孟某麗協助原告將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過户至原告名下。

事實與理由:孟母與孟父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三子女,即原、被告。孟父於1985年4月19日去世,1998年5月4日,孟母讓原告出資15771元,借用其名購買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並將購房手續、房產證交給原告保管,以原告之夫劉某聰的名義進行了裝修,房屋供暖費等均由原告交納,房屋由原告一家用於贍養孟母居住。

2001年10月26日,孟母給原告寫下附期限的借名買房合同,內容為“孟母房產,由孟某超購買,我故去後,由孟某超所有”。孟母於2002年5月30日去世。孟母去世後,涉案房屋仍由原告一家居住使用,該房屋系原告借名購買,原告應為實際產權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孟某麗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涉案房屋為孟父生前承租單位公房,孟父去世後,孟母使用孟父和孟母的工齡購買了涉案房屋,並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涉案房屋為孟母和孟父的遺產。原、被告三人及父母均在涉案房屋居住,二被告結婚後,才從涉案房屋搬出。孟母與原告之間並無借名買房協議。原告出示的文字稿與孟母字跡不符,並非孟母書寫,且孟母過世18年之久,期間原、被告多次溝通房產分割事宜,原告從未出示過該文字稿,仿造的可能性極大。

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要件,文字稿主體只有一人,未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不應認定為合同;借名買房合同指購房前,借名人與出名人協商一致,借名人出資,房屋所有權為借名人所有的協議。而涉案房屋購買於1998年前後,文字稿形成於2001年10月,原告表示2002年5月孟母去世後,文字稿才生效。由此可見,原告與孟母之間並無借名買房的合意,且稿件內容也未明確借名買房的行為。

購買涉案房屋時原告僅26歲,無支付涉案房屋購房款的能力和行為。孟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購房手續等材料均存放在涉案房屋,孟母去世後,被告考慮到原告未婚等情況,同意原告在涉案房屋居住,故孟母生前材料由原告掌控。綜上,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孟某文辯稱:原告所述身份關係屬實。涉案房屋由誰出資購買不清楚,但並無人向被告説過涉案房屋系原告借用孟母名義購買。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孟母與孟父系夫妻關係,原被告系二人之女。孟母於2002年5月30日因死亡註銷户口。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孟父於1985年4月19日死亡。

另查,孟母於2001年3月8日取得涉案房屋產權證書,據B公司出具的證明顯示,孟母以成本價14982元購買涉案房屋,房產證填發日期為2001年3月8日,未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其與孟母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提交1、2001年10月26日孟母書寫的字據,內容為“我孟母房產由孟某超買的,我故去後,由孟某超所有。”經質證,孟某麗不予認可,孟某文表示不清楚。2、原告工商銀行存摺及對賬單,證明其於1998年5月4日取款7000元,另以現金7982元共計14982元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購房款。提交住房基金收款專用憑證,顯示付款人孟母支付涉案房屋購房款14982元。該收款憑證抬頭日期為1998年4月30日,落款日期為1998年5月4日。原告以此證明系原告支付了購房款,經質證,被告不予認可,表示該證據反而能證明購房人系孟母。

3、涉案房屋交購房登記費、印花税、測繪費收據、手續費收據、暖費發票,顯示交費人均為孟母,原告表示上述票據均由原告持有,證明原告與孟母之間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4、提交裝修材料等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由原告進行裝修。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5、原、被告的談話錄音,證明涉案房屋由原告出資購買,經質證,孟某麗表示不予認可,表示錄音內容僅是對原、被告三人如何分配父母遺產的討論,孟某文並未確認涉案房屋由原告借孟母名義購買。孟某文對錄音的真實性認可。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孟某超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孟母名下,原告主張其與孟母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但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對孟母書寫的字據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即使該字據系孟母所寫,其內容亦為孟母對涉案房屋在其過世後的單方處分行為,並非原告與孟母就原告借用孟母名義購買涉案房屋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且原告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告足額支付了購房款。故原告以其與孟母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並以此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將涉案房屋過户至原告名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