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輕傷分幾級具體有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司法鑑定輕傷分幾級具體有哪些內容

一、司法鑑定輕傷分幾級具體有哪些內容?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依照規定,輕傷就是輕傷,沒有幾級之分,主要是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的規定。

二、具體的規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節錄)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脱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頭皮鋭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脱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 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 庶跗關節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肌體大關節脱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軀幹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脱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釐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週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脱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脱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釐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釐米。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燒、燙傷

(一)燒燙傷佔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依照不同的情況可鑑定為不同的人體受損等級,達到以上標準的則可鑑定為輕傷。根據《刑法》規定,達到法定的輕傷或重傷標準時可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為了在刑事訴訟中爭取更多的利益,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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