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等級十級傷殘具體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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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等級十級傷殘具體是哪些?

在日常工作中,人們會因為各種原因和意外收到身體傷害。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政府設定工傷這一概念並進行鑑定和賠償。工傷鑑定標準作為工傷認定中較為重要的部分,一直都受到很多人的關注。那麼,對於工傷鑑定等級十級傷殘具體是哪些?這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工傷分級原則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二、符合十級傷殘的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脱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病Ⅰ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二、工傷鑑定標準

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最新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即GB/T 16180—2006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的標準。本標準代替GB/T 16180 —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文件、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綜上所述,十級工傷鑑定程度有形態異常,器官部分缺損,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工傷鑑定等級十級傷殘具體總共有54項,本文進行了詳細的列舉,但是具體的情況,還必須做傷殘等級鑑定,最後是以鑑定的結果為準。以上就是工傷鑑定等級十級傷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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