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骨骨折司法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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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骨骨折司法鑑定標準

腓骨骨折司法鑑定是指腓骨在受外力或者不可抗的因素下骨折,且情況比較嚴重,我們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根據醫院提供的資料鑑定是否造成傷殘,評出傷殘等級,腓骨骨折司法鑑定標準在法律上是怎麼樣規定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脛、腓骨骨幹骨折的定義

脛、腓骨骨幹骨折,在全身骨折中約佔13.7%。10歲以下兒童尤為多見。其中以脛、腓骨雙骨折最多,脛骨次之。腓骨幹骨折最少。脛腓骨折治療雖較容易,且多無明顯的功能障礙,但如果處理不當,則可能出現感染、遲緩癒合或不癒合等併發症,甚至有截肢的嚴重後果。

二、肢體喪失功能的傷殘程度評定:

1、傷殘程度評定要件。應具有明確的損傷病理基礎,肢體有較嚴重的損傷,如骨折、脱位、韌帶斷裂、重要神經損傷、局部皮膚肌肉嚴重損傷等,經治療終結後,仍存在引起肢體喪失功能的病理性改變;按照《法醫臨牀檢驗規範》的檢查方法,確證其肢體喪失功能的程度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要求。初次鑑定時,應充分考慮到肢體功能逐漸恢復的可能。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規定,評定其相當的傷殘程度。

下列損傷後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可視為一肢功能喪失10%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1)鎖骨骨折致肩關節活動喪失15%以上的。

(2)肱骨幹骨折畸形癒合:成角(≧20°)或旋轉(≧15°)。

(3)股骨幹骨折畸形癒合:成角(≧15°)或旋轉(≧15°)。

(4)脛骨骨折畸形癒合:成角(≧12°)或旋轉(≧10°)。

(5)膝關節半月板破裂經手術治療的;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經手術治療的。

(6)累及關節面的骨折,經影像學證實遺留創傷性關節炎的。

(7)尺骨、橈骨、脛骨、腓骨骨折,經治療兩年以上骨不愈或併發慢性骨髓炎兩年以上,傷者放棄治療,視為醫療終結的。

三、腓骨骨折司法鑑定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一肢功能喪失25%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評定為九級傷殘

(1)肱骨、股骨骨折,尺、橈骨雙骨折及脛、腓骨雙骨折,經治療兩年以上骨不愈或併發慢性骨髓炎兩年以上,傷者放棄治療,視為醫療終結的。

(2)股骨頭確診為壞死,且傷者不要求行置換術,視為醫療終結的。

(3)腓總神經損傷致足下垂嚴重影響行走功能的。

3、周圍神經損傷的關節功能評價,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C.6條之有關規定進行。

4、人工關節置換術後應視為該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以上就是關於腓骨骨折司法鑑定標準的相關資料,從規定來看,腓骨骨折兩年以上不能治療成功可評為傷殘,腓骨骨折功能喪失25%以上且不治療也可定為傷殘,我們在取得經司法機構鑑定傷殘結果的時候,可以根據司法鑑定傷殘等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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