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鑑定拖着不做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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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鑑定拖着不做有什麼影響?

生活中我們常常與他人會有矛盾的產生,有時候不一定要靠着武力解決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還自己一個公道,未嘗不是一個好的方法。在法院裁決的時候,通常會讓我們去做個司法鑑定作為證據,以便更好地維權。可是如果法院司法鑑定拖着不做有什麼影響?

一、原告被告都不申請司法鑑定法院還會鑑定嗎?

民事訴訟最高法院專門制定了《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第十五條規定了人民法院自行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兩類情形,除此之外要調取證據必須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法院不得自行調取證據。這兩類情形一個屬於實體上的,一個是程序上的,分別是:

1、涉及有可能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

2、涉及迴避、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等於實體無關的程序性事項,其他情形只有當事人申請法院才能調取相關證據,這是因為,民事訴訟不像刑事訴訟,實行的是國家利益主義,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當事人負有對其訴訟主張舉證的義務,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院則只居中裁判,不得行使當事人的職權,不應代一方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因此,如果沒有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法院是不應自行依職權決定對證據進行司法鑑定的。

二、哪些情況,法院會認定需要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三、鑑定工作一般包括哪些步驟?

1、審查鑑定委託書;

2、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3、根據技術規範制定鑑定方案;

4、對鑑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5、出具鑑定文書。

總的來説,司法鑑定是為了給自己做一個呈堂證供,讓自己更加有力的去説服法官和陪審團,更好的保障自身權益。如果説法院司法鑑定拖着不做,將會使法官是去對你的信任感,導致官司敗訴的概率上升,不利於維護自身權益。因此,一定要及時的做法院司法鑑定,切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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