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司法鑑定機構效力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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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司法鑑定機構效力的主要因素

我國建立了規範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對鑑定人員的執業職格、鑑定機構的辦理條件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確保司法鑑定的結果的專業性、真實性。那麼影響司法鑑定機構效力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作出相關的解答。

一、影響司法鑑定機構效力的主要因素

訴訟證據的特徵是由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因素構成的。這三個因素是互相聯繫、缺一不可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是證據的內容。合法性是證據的形式,是證據真實性和相關性的法律保證。

(一)合格主體是司法鑑定有效的前提。

根據《決定》的規定,國家對從事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資料類鑑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據此,對從事已列入《決定》的司法鑑定活動,必須由持有省司法廳頒發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司法鑑定機構中有省司法廳頒發的司法鑑定執業證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這也是評判鑑定意見是否合法的前提。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只能對已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中出於偵查工作需要的事項進行鑑定,對於不是由於偵查需要而進行的司法鑑定都是無效的。對於未經登記非法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不但其作出的鑑定意見無效,根據司法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由省司法廳責令其停止司法鑑定活動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鑑定程序是否合法影響鑑定的效力。

現代法治理念體現了訴訟的程序正義的價值觀。司法鑑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鑑定意見的準確性。如對傷害案件中視力傷害的鑑定有關機關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了必須在受傷三個月以後進行鑑定,如果鑑定意見在三個月內做出的就可能導致鑑定意見的準確性。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進行鑑定,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鑑定意見的無效和不被法官採信。

(三)鑑定標準直接影響鑑定意見是否準確。

當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其他一些機關各自都制定了相關的鑑定標準,鑑定標準不統一往往造成司法鑑定意見的不一致,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和法院對鑑定意見的採信。在訴訟中司法鑑定必須嚴格引用法院目前適用的鑑定標準和相關的技術標準。比如交通事故的傷殘等級鑑定就不能適用工傷事故的傷殘等級鑑定標準,但是對於上下班途中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就應適用工傷事故的鑑定標準,這是因為國家已明確上下班途中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影響司法鑑定機構效力的主要因素,上文主要從三個方面作出了分析,首先司法鑑定的合格主體是鑑定結果有效的前提,所以鑑定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相關設立條件。此外,鑑定程序和鑑定標準也影響着鑑定意見的準確性,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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