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腦震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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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腦震盪的規定是什麼?

司法鑑定腦震盪的規定是什麼?

司法鑑定腦震盪的規定是應當由司法鑑定人員根據其鑑定的標準來決定腦震盪是達到什麼樣的傷害。輕微腦震盪屬於輕微傷。夠不上刑事處罰。法醫鑑定為輕微傷的輕微傷害案件,公安機關進行雙方調解、賠償醫療費等達成協議,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人者進行行政拘留、罰款等。如果賠償達不成協議,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傷害所受的損失。

二、腦震盪司法鑑定的標準是什麼?

意傷害罪第一款的範圍。因此,腦震盪在司法醫學鑑定中是否成立,不僅關係到傷者的賠償,而且還關係到加害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雖然活體損傷的檢驗鑑定通常應用臨牀理論、技術和醫學診療設備,但由於兩者的目的和任務不同,在司法醫學鑑定中,要以客觀檢查結果為主,運用醫學科學原理探討各種症候的客觀性,而對被檢者的陳述和自覺症狀則要持審慎態度。

由於法律已規定人身傷害醫學鑑定的重新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承擔鑑定工作的臨牀醫師就必須更新觀念,深刻體會為診治疾病而作出的醫學診斷和司法醫學鑑定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這樣才能祛偽存真,才能保證鑑定結論

1、腦震盪與《標準》的關係

腦震盪是一種常見的原發性輕型腦損傷,無明確神經系統陽性體徵,腰穿、頭顱 或MPd檢查無異常發現。除了傷者主訴症狀之外,目前尚無臨牀診斷或鑑定檢驗的客觀指標,因此涉及腦震盪的司法醫學鑑定也就顯得較為複雜和難以把握。為此,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八條中沒有直接把“腦震盪”作為輕傷鑑定依據,而是特別強調“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2、腦震盪的司法醫學鑑定主要是書證審查過程

腦震盪意識障礙持續時間多數在數分鐘至十幾分鍾之問,最長不超過半小時。首診醫師、初次鑑定人員以及重新鑑定人員,一般不能在傷後半小時內接觸傷者,也就不能親自檢驗到傷者的意識障礙情況,有關意識障礙的資料主要來自於傷者就醫時的主訴和現場證人的證言。

前者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可能會誇大傷情,後者無專業醫學知識,不能準確判斷傷者“昏倒”是否真實。就是初次鑑定人員僅憑傷者就醫時的主訴或簡單依靠現場證人的證言作出鑑定結論,沒有對資料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審查,以至重新鑑定出現46.4%。

在當下的社會,司法鑑定的運用是非常的重要的,比如説因為雙方存在着打架鬥毆這樣的一種情況,所以需要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通常情況之下輕微的腦震盪的話是屬於輕微傷,並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處罰範圍,所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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