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司法鑑定誰來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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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司法鑑定誰來委託?

在法院就審理案件過程中的一些模糊證據委託司法鑑定時,如果發現鑑定結果不完整,法院可以要求補充司法鑑定。那麼補充司法鑑定誰來委託?補充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結合有關資料和大家簡單談一談。

一、補充司法鑑定誰來委託?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 事務所進行。

二、補充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鑑定過程中發現鑑定資料不符合鑑定需要的,鑑定人有權要求委託機關補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原鑑定結論只是解決了其中的一部分問題,並沒有全部、徹底的解決所有的與待證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

2、在鑑定人就某一專門性問題做出鑑定結論後,法院又發現或當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該問題的新材料。

3、在原委託鑑定時,遺漏了需要解決的問題。

4、有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某些問題提出異議,並附有適當的理由和有價值的材料的。

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三、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重新鑑定是指經過鑑定的專門性問題,由於鑑定程序、方法、結果的某種缺陷或爭議,訴訟當事人或司法機關有充足理由按規定程序請求再次鑑定,而產生的一系列活動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重新鑑定所提供的鑑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鑑定材料有異的鑑定,不是重新鑑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鑑定可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重新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由此可見,補充司法鑑定適用於鑑定結果不完整,鑑定材料有遺漏等情況。關於補充司法鑑定誰來委託,要看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或者公安機關委託,也可以由案件當事人委託。如果是當事人進行委託,一般要通過律師事務所代辦。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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