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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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是什麼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是什麼

(一)死刑適用對象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

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就是通常所説的罪大惡極。罪大是指犯罪性質和後果極其嚴重給社會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的體現;惡極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特別大,是罪犯的一種主觀心理,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蓄意實施嚴重罪行,喪盡良知,不思悔改,極端蔑視法制,仇視社會。作為死刑的適用對象的罪犯應當是罪大與惡極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不能適用死刑的對象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根據本條的規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這裏所説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週歲,即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裏所説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

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二、執行死刑會受哪些限制

刑法典第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死緩制度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實際執行的環節上留了一線生機,只要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均可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罪該處死”,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

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適用死緩的基本條件。所謂“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刑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通常是指犯罪後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因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節的;有令人憐憫的情節的;有其他應當留有餘地的情況。由於死緩不是獨立刑種,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法,故判處死緩會出現不同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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