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紅包與受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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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紅包與受賄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國家自古以來講究的就是禮尚往來,對於收紅包的,嚴重的,有些人能聯想到受賄,那麼收紅包與社會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呢,根據相關的説法,收紅包只是一種習俗,但對於受賄的金額在5000元到5萬元之內的,就應該要判有期徒刑。

受賄和收紅包的區別:

刑法對受賄罪的量刑有嚴格的數額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受賄罪的量刑比照貪污罪的量刑標準,對犯罪數額在5000元至5萬元的,應當處以一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送紅包和收紅包是國人長久以來的傳統習俗。紅包文化原先是出自於中國人禮尚往來的一種正常人際關係,體現和諧相處的友好情結,幾百年來紅包還是以這個意義居多。不過送紅包更為普遍的意義,一是給晚輩一種關愛,壓歲錢、生日祝願都含有平安吉祥的寓意;二是婚嫁喜慶有喜當賀的禮儀,以及親友初會、相聚互饋祝願的表示;再一種則是完全出自內心感戴之情的酬謝。

關於受賄罪的問題

(一)關於受賄罪的主體問題

《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受賄罪主體,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受賄罪的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外的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關於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問題。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應以受賄論處。對於單純利用親友關係,為請託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

(三)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問題。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受賄罪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我們國家的刑事法律,一般受賄罪的主體也就是指國家的工作人員,或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工作人員,社會的行為也是從事公務受賄罪的人員,而收紅包,我們平時都能夠聽説,並且也是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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