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與受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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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費與受賄的區別是什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利用手中的職權,以收受報酬為目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就是受賄,敢於貪腐受賄的行為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那麼,國家工作人員能否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術等優勢為他人提供有償的勞動服務呢,勞務費與受賄的區別是什麼呢?

勞務費與受賄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與收取合理勞務報酬的界限在於國家工作人員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還是利用個人技術換取報酬。利用個人的技術、管理專長為他人提供服務,收取相應報酬的,因為沒有職權與金錢交易性質,故該報酬屬於合理收入,不應認定為受賄。可見,受賄與收取合理勞務報酬的區分關鍵就在於國家工作人員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的財物,還是利用個人技術為他人提供服務取得相應報酬。

如何正確區分正當的勞務報酬與非法的行賄受賄的界限,司法中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把握:

1.國家工作人員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還是利用個人技術換取報酬;

2.是否確實提供了有關服務;

3.接受的財物是否與提供的服務等值。

貪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於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勞務費與受賄的區別主要在於三個方面,首先,國家工作人員獲取報酬的途徑是依靠手中的職務和權力還是自己的技術知識能力,其次,國家工作人員是不是為對方提供了真實的勞動服務,其獲取的報酬是否與付出的勞動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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