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案件結案週期規定是什麼?
一、貪污受賄案件結案週期規定是什麼?
貪污受賄案件結案週期通常情況下是兩個月的時間。法院的審理期限為兩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有可能判處死刑或者有附帶民事的案件或者有重大複雜的情況,還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期間,檢察院可以申請補充偵查延期審理,補充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完畢交法院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一共可以申請兩次,每次補充完後,法院都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見,我國刑法是以刑罰為標準來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的。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貪污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貪污罪追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上文的解答,要是貪污罪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話,則追訴期限一般為5年。但如果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話,那麼追訴期限就應該是10年。要是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那麼追訴期限最高可以為20年,並且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仍可以繼續追訴。
當受賄罪是屬於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犯罪行為,因此在審理期間當中是可以延長的,當然也必須是達到法律當中所規定可以延長的條件,並且應當經過相關的負責人員批准同意才能夠延長。